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wǎng)公布了多則處罰信息,紹興多家紡織公司被罰。
紹興柯橋瑞霖紡織有限公司
生產經營場所安全出口無明顯標志等案
主要違法事實:2024年5月19日,紹興市柯橋區(qū)馬鞍街道辦事處執(zhí)法人員赴紹興柯橋瑞霖紡織有限公司開展專項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xiàn)紹興柯橋瑞霖紡織有限公司存在生產車間安全出口標志損壞,無明顯標志;1處設備(打卷機)傳動部位無安全防護措施,不符合《生產設備安全衛(wèi)生設計總則》(GB5083-1999)第6.1.6條的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經報請街道領導批準,紹興市柯橋區(qū)馬鞍街道辦事處行政執(zhí)法隊于2024年5月19日對紹興柯橋瑞霖紡織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立案調查。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紹興柯橋瑞霖紡織有限公司處人民幣壹萬貳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諸暨市某飛紡織有限公司
占用生產經營場所出口案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諸暨市某飛紡織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浙江省大唐街道凱翔大道實施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鎖閉、封堵情形的行為。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jù):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柒仟伍佰元整(¥27,500.00)。
紹興米素紡織有限公司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使用登記的行為案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自述于2016年購買平衡重式叉車1臺即投入使用,用于廠內搬運用于生產經營的卷布,一直處于使用狀態(tài)。然當事人在投用上述叉車前或者投用后三十日內,未按規(guī)定取得使用登記證。2024年4月26日本局責令當事人于2024年5月1日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手續(xù)。截止2024年5月6日上午止,當事人仍未取得上述叉車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于2024年5月6日被本局依法查獲。另當事人于2024年1月搬到錢清街道工業(yè)園內,其實際住所與經營地址不一致,未按規(guī)定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jù):未按規(guī)定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處罰款10100元整。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責十五日內改正。